2021-01-27 15: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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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点应参照阀门仪表图和现场具体情况而定,应对设备工况进行测定和记录,不管采用何种程序控制器必须实现五个步骤:1.前吹扫程序程控器开始工作。
4、保护装置和电控柜应保证灵敏供汽锅炉的高工作压力大于1,使其在排烟处正压燃油(气)小于1,排除轻组份3。可靠与清洁:⑴、每周试验一次超压警报和连锁装置,超温警报及连锁装置,极限液位报警装置,方法是将超温超压报警,控制值调低检查动作是否迅速,然后重新调准关闭液位计接管上,,的截止阀,打开液位计液管阀门,观察液位下降情况,注意能否在限液位内报警。每周检查一次报警连锁装置开关有无变色,触点有无污染,导线接线端子有无灰尘和锈蚀,旋紧松动的接线端子更换失灵的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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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水设备失灵,不能向设备正常供水。(5)、蒸汽发生器受压组件发生严重变形泄漏或其他危及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紧急停炉方法:停止燃烧,泄压通风,切断电源。七、维护保养1、维护保养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将蒸汽发,用多大锅炉,生器内压力下降至零。2、燃烧器应每两个月从设备本体上拆除,认真清除积炭和灰尘等异物。光电管受光面应每月擦拭一次,燃油过滤器要始终保持清洁和过滤功能;仔细清洁油泵内过滤网,不要破坏密封垫,燃烧机不得无油空转,以免损坏油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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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检测的项目,包括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6、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TS 0003《工业锅炉能效与评价规则》。
7、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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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热油泵厂家 五、使用和管理正常的使用和合理的管理制度是保证蒸压釡安全工作的极其重要环节,因此,使用单位必须严5-2圈之间。格执行下列各项要求:(一)、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蒸压釡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操作工艺指标及高工作压力和高工作温度;2.操作方法:开关釡盖、升压、稳压、降压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锅炉房设计规范50041-2008
4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